青岛农业大学化学与药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

    2012.12.20                浏览数: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增进社会实践的实效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广大青年团员在实践中成长成才,促进我院社会实践工作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化学与药学院党委、化学与药学院分团委等部门的老师组成专业辅导及评审团,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指导及表彰工作。主要职责分配如下:
组长:院党委副书记史雪辉
副组长:院分团委书记王海霞
二、申报对象及基本要求
1、项目化申报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2、必须以团队名义申报,不接受个人项目,团队至少要由三人组成,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年级组团。
3、申报项目必须有主要学生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策划、项目申请、活动的组织和项目报告的撰写等。
4、项目至少联系一家相关实践单位,协助并指导团队完成实践任务;
5、项目至少有一名新闻联络员,负责团队稿件的撰写及新闻的宣传报道;
6、项目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重点项目指导教师必须随团指导。
7、申报项目必须紧密联系学校该年度社会实践活动主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重点支持与专业相关项目;鼓励围绕科技文化传播、考察研究类、革命传统教育、志愿者服务、就业创业等主题进行实践。
三、立项申报
1、 学院于寒暑假前三周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分为院级项目、院级重点项目和校级项目三个层次。项目申请后,由学院组织相关专业老师进行评审,并给予相关指导,在此基础上确定院级项目及院级重点项目,并根据当年工作要求,对项目可实施性强的申报校级项目。
2、各团队申报时需填写相关项目申报书,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活动方案、活动经费预算、安全预案以及实践地的接收意见上报学院分团委。
   3、申报为校级项目的,由学院将收齐的所有申报团队书面材料和初审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至校团委。
四、总结考核
1、各项目团队在实践活动开展期间,应注重成果积累,及时向学院提交实践成果和实践感言,反馈团队实践信息,并积极联系媒体团队进行报道。
2、项目负责人在开学一周内将总结报告、社会实践成果(论文或调研报告)、宣传媒体报道材料、活动图片、实践地的反馈意见等相关材料(电子版以及书面材料各一份)上报学院,以备验收和评优。
3、开学后,学院将举办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总结展示、经验交流等活动,鼓励实践团队自主举办形式多样的成果展示交流会,以扩大活动影响面,增强教育效果。
4、实践活动结束后,学院将组织评委进行考核评优,社会实践活动设社会实践优秀团队、优秀指导教师、先进个人、优秀论文等奖项;
5、学院将根据评优结果,推荐部分优秀团队和个人参与学校的评优。
6、班级、团支部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是共青团工作考评的重要工作之一。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率低于95%的团支部不得参加“红旗团支部”、“先进班级”的评比。
7、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成绩,是学生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生学年内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因抄袭等原因造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成绩不及格者,取消其年度团内先进评选的资格。
8、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的个人,在学年推选入党积极分子时具有优先资格;
9、积极组织申报社会实践项目的入党积极分子,在符合学校党员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其党员发展的资格;
8、预备党员必须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并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优秀者方可按期转正。
五、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撰写及说明
1、本科于第2-6学期、专科与2-4学期的假期内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必须完成一篇结合“两课”或专业,或两者结合进行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记2学分。学生需于第七学期(本科)和第五学期(专科)开学初将实践报告交学校团委,由校团委组织教师进行批阅。
    2、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要求选题恰当、结构合理、目的明确、数据详实、结论确切。内容一般包括:题目、调查方式方法、调查对象、提出问题、分析原因、解决方法、建议或设想等,要求语句简练、通顺、条理清晰、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具有一定的见解,每篇文章不少于3000字。调查报告严禁抄袭,对编造调查数据、信息、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成绩记“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取消其团内先进评选的资格。
3、所有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均采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报告封面采用学校规定的统一格式,正文中题目为小二号或三号宋体,正文用小四号宋体,一级标题用小四号黑体,行距要合适。格式不正规者按不及格处理。
4、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于第七学期(本科)和第五学期(专科)由团委安排教师录入教务信息网,学生应即时查询成绩,对成绩不合格者,可与第八学期初补交一份调查报告,交给相应的批阅老师重新批阅。仍不合格者,需重新进行社会实践。修业年限内,社会实践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六、附则
1、本规定由青岛农业大学化学与药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农业大学化学与药学院分团委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