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9 浏览数:0
化学与药学院学生考勤实施细则
1. 学生上课请假,一律以正式请假条为依据,无正式假条视为未请假,特殊情况口头请假者需次日补交正式假条,无正式假条即作为旷课处理,弄虚作假者从重处罚。
2. 考勤簿分单双周每周五上交团总支,由自律部进行汇总,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者,扣除相关班级负责人个人积分5分,并全院通报批评;
3. 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上交班级考勤月报表2张,由自律部专门人员进行汇总,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者,扣除相关班级负责人个人积分8分,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4. 上课铃响后进教室者即为迟到,扣除个人积分2分,累计迟到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扣个人积分4分,上课铃响后15分钟以后进教室者按旷课处理,一次扣除个人积分5分,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5. 对于旷课者,按《学生手册》规定,旷课1—9学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每旷课一学时,扣除个人积分5分;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另扣除个人积分20分,20—29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联系学生家长,扣除个人积分50分;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者开除学籍。
6. 学生会将对各班出勤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检查方式为分班检查人数,各班级负责人负责上报具体旷课同学姓名,同时视情况也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
7.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与药学院学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