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 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8.09.17                浏览数:0

  各班级:

  为客观、公正、认真、高效地做好我校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确保真正优秀的学生得到应有的承认和鼓励,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8)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将做好我校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数额及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我院奖励3名学生(本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三、发放形式

  以上各项奖助学金均以“划款”形式,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个人账户中。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在评审年度内连续两学期被评为校“三好学生”,并获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包括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

  (5)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多项活动,综合素质特别优秀;

  (6)评审年度内无违纪记录

  五、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1500字),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2.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参评指标,依据学生申报材料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评推荐学生名单,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同步完成网络评审系统信息采集上报工作。

  3.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办依据学生个人申报材料并结合学院初评结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并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4.两级公示。学院对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公示期,学校最终评定结果由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总结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汇总整理学校获奖学生信息及相关材料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

  六、工作要求

  各班级要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及日程安排,认真做好动员与材料上交工作,电子版发至化药秘书处邮箱(hymsc2018@126.com)报送内容包括: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国家奖学金奖学金初评学生名单》纸质材料各一份及电子版;

  学生事迹材料(不少于1500字,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学生近期免冠1寸照片(像素160×120,按照“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格式命名);

  参评学生获奖情况简介(按照备注要求制作ppt,只上报电子版);

  参评学生获奖情况统计表(按照备注要求填报,只上报电子版)。

  七、注意事项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按照省教育厅名额分配要求,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只面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评选,学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按照1:1.1的比例 “差额评定”的方式进行申报评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名额见附件。

  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精神,对于学习成绩超出专业前10%,但达到专业前30%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要求及标准见附件。

  4.同等条件下,有义工工作经历且义工工作时数多者可优先参评国家奖学金。

  5.海都学院借读学生不参加本部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申报。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精神,对于学习成绩超出专业前10%,但达到专业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包括证书原件复印件、论文期刊原件复印件等)。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